目前,鋰離子電池相關的HS編碼均已沒有檢驗監(jiān)管條件,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。雖然鋰離子電池無需實施進出口商品檢驗,但是鋰離子電池屬于危險貨物,仍須對包裝進行使用鑒定。
《進出口商品檢驗法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(yè),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定。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,不準出口。
鋰電池出口包裝運輸要求有哪些?
依據《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(guī)章范本》(TDG),鋰電池主要有以下包裝運輸要求:
1.除非安裝在設備中(如安裝在手機、照相機、對講機、筆記本電腦等),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,并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。
2.除非安裝在設備中,包裝件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 1.2m米的跌落試驗,而不損壞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,并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(或原電池與原電池)互相接觸、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。
3.除符合豁免條件的,鋰電池作為危險貨物,運輸時須使用符合Ⅱ類危險貨物包裝要求的包裝。
4.包裝上需要張貼規(guī)定的鋰電池標簽和標記,鋰離子電池外殼需要標注Wh數值。
特殊要求:按照《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(guī)則》,鋰離子電池需要滿足多項特殊規(guī)定和包裝導則的要求,主要內容為預防電池在容器內移動或位置變化造成損壞;必要時安裝通風裝置;總重12KG以上的鋰離子電池要有堅硬的外容器,放置在托盤上,電極不得承重;2011年12月31日后生產的鋰離子電池需在外部標記瓦特—小時比率等。